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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搜查程序规范
释义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一、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漏。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搜查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三、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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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