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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释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1、适用税率的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25%;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2、分回的投资收益补税不同。外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须补税;而内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需要补税(被投资企业因处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而导致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或者被投资企业处于西部大开发地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15%的税率则不需要补税)。
    3、税前捐赠扣除的规定不同。外资企业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营利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有限额限制。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计算方式不同。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区分销货净额(应征增值税的收入)和业务收入(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来分别计算;而内资企业在计算的时候不做区分。
    5、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外资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是限额扣除。
    6、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不同。外资企业的工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而现行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是人均每月2000元(06年7月1日之前是800元);外资企业福利费是在工资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内资企业福利费则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
    7、坏账准备税前扣除不同。外资企业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超过3%)外,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而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是可以在税前按照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超过0.3%)。
    8、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比较多,除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外,还有税率、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往往是内资企业不享有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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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