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合伙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
释义 | 合伙人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 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分公司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吗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二、合伙企业可以叫公司吗? 合伙企业一般不能叫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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