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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终结执行还能再恢复吗
释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等案件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被法院宣告破产等。执行终结的裁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具有效力,即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且法院不再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不否认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案件不再执行。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执行终结有多种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等。执行终结的裁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具有效力,意味着执行程序结束且法院不再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尽管如此,法律仍然确认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不再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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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