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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怎么处罚
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生产单位,如果无证上岗,安全监督局知道后会对相关单位重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追责形式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其他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等。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电工作业,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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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