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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商不交房怎么办?
释义
    1.合同里约定了交房日期但是拖后了,属于他们违约2.合同里是否约定了延期交房他们要负什么责任(比如违约金)这是关键,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要接受这个事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案例:开发商延期交楼黄先生获违约金在某开发商"成熟配套、设施完备"的广告诱惑下,黄先生买下一套园林小区单位。开发商向黄先生承诺,舞蹈室、乒乓球室、桌球室、咖啡厅、阅览室、健身中心等十多项会所休闲设施将在开发商交楼6个月后交付使用。黄先生对小区感觉不错,全家人欢天喜地地搬进了新房,准备享受开发商承诺的各种"高尚设施"。不料麻烦却接踵而至:不但自己所居住的楼仍有施工,黄先生一家饱受了整整一年的杂音困扰,出入不方便,更令他气愤的是,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将公共配套建筑交付使用,小区会所设施除了游泳池、儿童天地能够使用外,住进来近两年了也没看到更多设施的开放。黄先生从合同中那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文件的内容,于交楼6个月后交付使用"琢磨出了门道:开发商使了小把戏--这"6个月后"到底是什么时候呢?气愤的黄先生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开发商支付不按期交付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违约金。黄先生的理由是:根据合同中有关设施"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非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的规定,这笔违约金应该从交楼后的第6个月直到开发商将这些设施全部交付使用为止。开发商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公共配套设施建在黄先生所居住的那栋楼,而该栋楼在交楼后第11个月时通过了规划部门的验收。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合格证》中所列明的"公建配套设施","小区会所"当然也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了。仲裁庭的三位专家一致认定,"6个月后"这种模糊字眼的确可能理解为"开发商可在交楼6个月后的任何期限内交付使用",就是说开发商可以无限期交付使用,这对业主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条款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基础设施、公配设施"应在交楼后的6个月届满时"交付使用。开发商则是在交楼后的第11个月时才将部分公建配套交付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裁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黄先生支付延期5个月的违约金。由于在规划部门拿到《合格证》的时间晚了几个月,开发商只得向黄先生支付了几万元的违约金。但黄先生仍然很不服气,如果开发商在交楼6个月满后很快通过了有关验收,忍气吞声一年多的消费者岂不是连违约金都拿不到多少?与开发商过招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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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