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同时,国内一方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好在起诉状上写清楚已 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以便法院尽早开庭,能够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开庭后,原告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法院应当事人要求开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程序结束。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明、在国外的住址,以及相关证据。 (2)审查立案后,法院会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之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做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2、将传票送出3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7个月后,再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做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