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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释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处罚行为人,包括同种类、不同种类、不同依据的处罚;不同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包括除行为罚以外的处罚;犯罪行为已受刑罚后,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处罚,除非有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1)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3)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4)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1)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2)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
    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罚行为人时遵循以下规定:1、同一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无论是罚款还是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2、不同行政机关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已经受到一次处罚的行为人不得再次受到行政处罚,除非涉及不同法律依据。3、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除非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些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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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