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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宅翻建的法律法规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老宅翻建所有权是谁的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老宅翻建所有权不会因为翻建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老宅翻建所有权是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
    二、房屋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三、房屋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是 占有 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 继承 )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 房屋租赁 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翻建并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因此老宅翻建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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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