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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释义
     一、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年限:在具备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可供选择的时候,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收的优惠政策,使得折旧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现值达到最大。
    2、尽量采用备抵法核销坏账:直接核销法和备抵转销法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水平不尽相同,备抵法事先计提坏账,费用前置所产生的税收利益,相当于获取了一笔长期的无息贷款。
    3、巧妙安排税前限额扣除项目: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计税工资等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在所得税筹划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尽可能减少业务招待费用。通过企业经营决策的改变,打破借款费用,计税工资等税前扣除的限制,成功地节税。
    二、扣除项目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1、利用亏损结转的纳税筹划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以往年度产生的资产损失,如果属于实际的资产损失,则可追补到该款项的发生年度进行扣除,将追补得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此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2、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尽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存在多种方法,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以其差额每年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对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成本发出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4、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支出总额的60%准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了使扣除项目被充分利用,首先应计算得出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5、对捐赠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6、利息费用的筹划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但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购置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不能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超出列支标准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得到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应尽量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避免高息借款,以便使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可以足额据实地在税前扣除。在资金周转紧张,急需资金而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转化为对员工的工资及福利、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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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