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