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