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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种情况可将入室盗窃转化为入室抢劫?
释义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的罪行,即在盗窃行为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抗拒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条文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且情节严重,可被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不同于典型性抢劫,是行为人迫于情势的变化而要借助于暴力来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这与典型性抢劫中的暴力从行为开始就直接指向被害人是不同的,其危害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条文释义:
    本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该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算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该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结语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罪时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将被定罪处罚为抢劫罪。这种转化型抢劫与典型抢劫不同,是因情势变化而使用暴力以抗拒抓捕,与典型抢劫中直接指向被害人的暴力有所区别,其危害程度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时,若暴力或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不可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条文释义,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之一,即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此外,当场既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也指离开现场后被及时发觉并立即追捕时,行为人在追捕过程中使用暴力也属于当场使用暴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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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