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提交离职申请但是未到日期提前走 |
释义 |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但不能违反服务期约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已经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的,在没有完成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还不算离职的,应该办理工作交接才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面对坚持要待满30天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其提前离开。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面对此类员工,如果用人单位经过充分考虑认为其留在公司弊大于利,那么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主动出击,摆出证据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员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离职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员工离职的最低要求。也会有不少员工希望提出离职后可立马办理离职手续,不愿再工作30天。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 1、如果员工希望提前走,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觉得员工没有必要待满30天,则可答应员工的要求,并约定好具体的离职时间。办好相应的离职手续 2、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员工有必要待满30天,则用人单位应明确拒绝员工提前离开的申请。并确定离 职交接等手续的办理时间 3、员工如果强行离职,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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