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如果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还未登记的,应当先登记后再行转让,申请登记宅基地的材料具体如下: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其他必要材料。 一、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