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发货了客户不承认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在您自己承担运费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买家退还;如果买家不退回的话,他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动建议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您多发了一条项链给买家,与卖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买家所在地提起诉讼。 1、建议先和买家协商,让买家将多发的货物退还。 2、买家不退还的话,准备好双方交易的截图,以及实际发货的快递单等信息,向警方举报。 买家不承认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网购时卖家发多了货,买家无责,但应当退回。发货多发了是由卖家承担,买家不用负担任何责任。但是买家也不能立刻使用该多发商品,需要卖家与买家协商,决定是退回还是赠与,或者如果买家愿意,也可以补价购买该多发商品。经要求后未退回属不当得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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