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户的户籍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一)离休干部安顿和随迁内部。由自己或单位持以下材料: 1、各级党委老干局赞同文件; 2、离休干部安顿单位证明、自己离休证; 3、调集人员状况注册表; 4、随离休干部当地安顿的爱人及失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到安顿单位地址地分局批阅,由分(县)局主管局长赞同后,到派出所落户。 (二)各地驻地办事处作业人员。由恳求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花名册到现住地分局批阅,由分局主管局长赞同后,到派出所落户。 (三)科技人员内部。由自己或单位持以下材料: 1、从事厅(局)证明; 2、被投靠人单位证明; 3、婚姻文件; 4、投靠人客籍户籍证明,到现住地(县)局批阅,由分(县)局主管局长赞同后,到派出所落户。 (四)部队随军内部。由自己或地址部队持以下材料: 1、师以上政治部分赞同随军证明; 2、干部内部随军批阅陈述表两份; 3、自己任职指令原件、入伍注册表复印件、军官证、婚姻文件; 4、投靠人客籍证明,到现住所区地派出所申报,审阅后报分(县)局批阅,由分(县)局主管局长赞同后,到派出所落户。 (五)开户籍证明须知:户籍证明一般要要求到户籍地址地的公安机关恳求,也能够托付亲属去开,但这样一般要求先到村委或居委开证明。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时,要留意以下事项: 1、带好身份证或户口本; 2、在办事日上班期限去; 3、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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