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国正在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前主任张维庆透露,中国正面临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危机和挑战,政府咨询机关正在起草建议。拟议的修改将允许城市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现行规定,城市夫妇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允许生二胎。宽松的政策对农村夫妇来说意味着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孩子。生育委员会以及其他人口研究机构已经向政府提交了政策建议。同时,任何关于收养的法律法规也会逐渐建立。中国的人口政策一直考虑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但是任何的调整都应该是渐进的,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做出改变。宽松的政策可能会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实施,以及一些现行法规下实施效果显著地区。条件是:第一胎必须超过7岁。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