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