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搏返敏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1]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世神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资基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