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