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检疫(b票办理)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之前;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且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处理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窗口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且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处理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窗口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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