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编制级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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