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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你是否也对 收养 孩子的条件怎么规定有一些疑问呢?很多人都在网上寻找答案,今天 小编针对收养孩子的条件怎么规定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收养孩子的条件怎么规定 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 生育 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而对于子女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 非婚生子女 和养子女。 2、有 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 30 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收养孩子的条件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进行 在线法律咨询 ,这儿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