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从仲裁申请开始,一般两个月左右除结果。 1、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属于拖欠工资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是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裁决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没有时间限制。调解成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书,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4、作出裁决 调解未成功的,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