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备注栏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