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二婚前的债务,属于一方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用共同偿还,因此债权人不能对其配偶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该债务的性质随着使用用途的变化在婚后发生了变化。债务人可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虽然债务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但债务人的配偶自愿为之偿还,加入到该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