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船员在船上掉入海中失踪,保险理赔的问题首先必须提供事故水域海事报告及事故水域公安县级以上人员失踪立案回执,船员失踪应属于船东对船员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家属有权知道保险限额,根据保险理赔要求家属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水域公安开具的失踪人员死亡证明,这必须在人员失踪2-4年以后,至于法院判决死亡也必须在2年后方可判决,同时家属应当理解责任险的保险受益问题。 船员在船上发生人身损害,如果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