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主体因海域使用权的类型不同而异其规格 从权利主体方面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用语,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海域 从权利客体角度看,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海域。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所谓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2条第1款)。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第2条第2款)。 (三)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从权利的归属体系方面看,海域使用权是物权,且为用益物权。 (四)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 从典型物权与准物权间的类比关系看,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 (五)海域使用权为集合性物权 从权利是否具有单一性的角度看,海域使用权为集合性的物权。海域使用权并非单一的物权,而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