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二套房贷款政策 |
释义 | 上海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贷款比例不低于70%。二套房首付标准与一套房贷款是否结清无关。今后上海居民如果拥有一套房,在购买二套房的时候,不管第一套的贷款结清与否,都将按照第二套标准缴纳首付款。 也就是说,上海执行“认房不认贷”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名下有房,不论贷款是否结清,均算二套房。 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贷款比例不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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