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要档案丢了谁负责 |
释义 | 单位和管理人员都有责任。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罚款下限:500 元罚款上限:100000 元。 备注: 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如果档案在走机要通道邮寄的过程中丢失,我们可以先找到档案是否已经发出,排除档案被退回或是还没有发出的情况。 如果档案已经被邮寄出去,那么就询问下档案的编号,到档案接收单位凭借编号查询自己档案的大致位置,如果依旧没有找到,就只能将这种情况向寄出单位反映,让他们用行政方式调查档案的最终情况,看看是因为哪个单位或是原因导致档案丢失。 在确认档案丢失,且是由于某单位的失职而造成的,那么这个单位就有权益协助你进行档案补办。 档案走机要指由党、政、军、企等机关保密(机要)部门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的邮件传递形式之一,作为一种特殊的邮件种类,其有着与普通邮件不同的交寄、分拣、投递、接收方式,邮局有专门途径保障其安全。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四、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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