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开放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吗 |
释义 | 1、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独立开发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均源于不合法的渠道。 2、善意第三人的使用。比如,第三人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信息是他人商业秘密的,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通过信息所有人自己泄密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有关信息。我们知道,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倘若因所有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信息的泄露,则该信息不复为商业秘密,即进入公有领域而可以为公众自由使用。所谓反向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由此获得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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