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新建房后原屋基算谁的? |
释义 | 要分情况看。已经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村民拥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权因市政府登记造册,该户仍然可以临时种植使用。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 拓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不能独立买卖、继承 (一)、宅基所占之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依据在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要求,农户宅基地占用的土地,依法规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运营、管理方法。 (二)、农户需要宅基地需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此外,宅基地灭失的情形还有: 图片来源于网络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灭失的自然不产生继承。但是有许多的农户在农村的房屋,由于多年无人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房塌墙倒,老的宅基地上已经没有了建筑物,这些人还认为宅基地是老一辈留下来的遗产。要求继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要告诉大家的是 图片来源于网络 (1)、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老百姓只有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能单独承继的,因为它不属于中国公民的资产(遗产)。 (2)、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只需要提出申请即可。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即可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3)如果老一辈人去世,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上有房屋等建筑物,房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自然就“继承”了。 二、三种宅基地不能确权: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对于加速宅基地和团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备案工作中的通告》,明确提出土地资源确权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进行。但因为2020年的独特缘故,很多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中无法一切正常进行。因而,到2021年,土地权属工作中仍在进行中。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三种宅基地不能确权: 1、一户多宅不可以开展确权。当土地资源支配权不确定时,一些农户很有可能具有好几个宅基地。现今我国推行“一户一房”的规范,即一户只有确定一宗宅基地的支配权,剩下的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因而,一户只能有一宗宅基地确权,剩下宅基地没法确权。 2、在基本农田上违规建设的房子,下边的宅基地不可以确权。在宅基地确权全过程中,在田地上建了房子,一般都能够为宅基地确权。可是,假如房子建在农用地上,房子便是违反规定建的,由于国内有严格要求的耕地红线,因此即便房子建在了,宅基地也不能给予确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3、非本经济集体内的人购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农村宅基地流转,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农村集体以外的人买不到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当然,这也是为了保护集体内部的土地资源。因此,以往如果村集体外有人非法购买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市级机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通知》: 一、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行为。同时,要认真研究落实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合并、下放、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上的脱节。 二、这次减少的审批事项中,如果原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原则上作为服务项目,仍在中心办理;如果确需退出中心的,必须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退出。因为这些事项虽然退出了审批序列,但仍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项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面广量大,因此,需保留在中心办理。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按要求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各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削减审批事项,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今后如需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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