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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渔政罚款的金额是以什么决定的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第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管辖。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罚金的处罚标准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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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