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物权的设立以什么为准 |
释义 | 船舶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二、车辆所有权的生效要件 车辆所有权的生效要件是车辆的交付行为,但要注意进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我国机动车买卖实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 首先车辆作为动产,对于动产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车辆作为动产原则上自车辆交付就发生法律效力。此处说的交付,仅指现实交付,即将物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他人。只有当受让人取得了单独占有并且出让人不享有任何占有时,现实交付才算完成。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尽管在车辆买卖中,车辆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要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还需要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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