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也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释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第8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上述污染环境并导致公私财产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的被告人孔某向土地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存有主观故意,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构成本罪。这里应强调的是,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一方面保证人类社会能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人类创造更加舒适、健康的生存空间。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各种环境保护标准等。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警示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4: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