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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州长乐机场疫情防控政策
释义
    福州长乐机场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如下:
    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可进入候机楼;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得进入候机楼。
    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防疫部署,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乘机旅客请提早到达机场,避免影响乘机;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症状的,应立即就近就诊,避免前往机场乘坐航班。
    福州长乐机场疫情防控重要提示如下:
    为做好机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福州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福州机场作如下出行提示:
    01出港旅客注意事项
    所有进入福州机场航站楼的旅客(含接、送机人员),需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码核验(全国各地健康码均可)和体温检测工作,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航站楼。请旅客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1米间距、并在登机前进行手部消毒。
    部分国际(地区)出发旅客,在值机时需要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符合要求者方可办理值机手续(具体要求请在购票时详细了解)。
    在福州机场入境隔离期满乘坐航班离开福州的旅客,将有工作人员引领专门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手续、专门安检通道过检并在隔离候机区候机,如行程变更或取消请主动与工作人员联系。
    国家防疫新十条内容如下:
    (一)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
    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二)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
    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
    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三)优化调整隔离方式
    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
    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六)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作出专项安排。
    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
    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
    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
    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八)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
    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九)强化涉疫安全保障
    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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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