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女职工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到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即合同变更问题;三期女职工病假工资的发放问题;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