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诉讼费的后果 |
释义 |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1、诉讼费用的交纳,一般遵循“谁提出、谁预交”和“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最终胜负如何,原告或上诉人一般需要先期预交诉讼费用。 2、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 3、规定期限内不交纳,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还是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一般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 一、讼费用的承担情况 1、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 3、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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