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告不在案发地或居住地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首先,如果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承认起诉地法院的管辖权,则该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不予受理;其次,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该法院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传唤或公告送达。最后,如果被告在案外地的居住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有代理人或者财产,或者该法院认为采取传唤或公告送达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异地传唤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被告的住所地、实际居住地或者常住地在本院所在地的,由本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起诉地法院的管辖权表示承认的,视为无异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法院可以采取传票、传唤、公告送达等方式传达诉讼文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实际居住地或者常住地或者有财产的地方进行传唤或者公告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