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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留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释义
    登记的效力,在出卖方,是公示其所有权,在买受方,是公示其期待权。我国民法不承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以只有动产才适用所有权保留。动产的所有权保留登记的效力,就可以更明确地区分为:
    一般动产,重在保护出卖方的所有权;
    特殊动产,重在保护买受方的期待权。一般动产没有登记对抗的设置,所以如果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买受方因为对该物先行占有,而具有了所有权的外观,这时买受方如果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但如果进行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出卖方可以以此登记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特殊动产有登记上的要求,所以即便约定所有权保留并且把动产交付给买受方了,但因为没有做登记变更,买受方想把该动产卖出是很困难的,出卖方的所有权比较安全有保障,所以一般不需要所有权保留的登记来保护出卖方的所有权。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
    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
    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保留所有权的缺点有哪些
    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为模型,同时改造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
    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性质为预登记性质,且应赋予该登记公示以积极效力,以绝对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
    2、若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客体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则可采用与其物权公示方式相对应的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则采书面成立主义。并规定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的方式为购物发票背书(同时课以背书真实的瑕疵担保责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烦难。
    4、在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的内容上,既要避免我国台湾地区"合同内容登记"方式过分暴露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商业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国统一商法典"通知登记"公示不足的缺陷,内容要简洁而具公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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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