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为:犯罪嫌疑人发送5千条以上的诈骗信息;犯罪嫌疑人拨打了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电话;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发布的诈骗信息,被浏览达到五千次;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信息、网络渠道实施诈骗,诈骗取得财物价值达到3千元。 信息诈骗是指利用手机短信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甚至出现了“公证处通知”的字样。而这些仅仅是诈骗短信的冰山一隅。当前犯罪分子利用手机、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的案件日益增多,手段也愈加高科技。呈现出跨区域性、高科技性、多样性等特点,已经形成有组织犯罪的产业链,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常见的网络信息诈骗包括购物诈骗、中奖诈骗、冒充他人诈骗、商业投资诈骗以及网上交友、性服务等其他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包括冒充公检法诈骗虚假中奖、退税、违禁品诈骗,冒充他人类电信诈骗,恐吓勒索类诈骗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