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常见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常见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律师认为,不能单纯的认为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就会直接导致约定无效。原则上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约定,而不是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竞业限制条款当然不生效。 一、竞业限制补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条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实质上意味着: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把自己就业权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企业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劳动者的一部分就业权,即给劳动者设定了一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劳动者为此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即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将竞业限制条款给劳动者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本条规定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支付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在继续,但是由于竞业限制使得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再次就业受到限制,为了弥补为劳动者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 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对于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改为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因此,在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标准,给予了用人单位相对宽松的自治空间,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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