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
释义 | 离婚纠纷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和目的不同,民事诉讼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地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的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原始确认之诉,是指在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典型形态。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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