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
释义 | 变更之诉,从诉的性质来看,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从法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为普通程序之诉。而离婚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为特别程序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的诉。离婚纠纷是确认之诉。离婚纠纷调解协议,如果要请求法院确认效力的话,那么就是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向法院提交这个离婚纠纷调解协议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还有起诉状等材料。然后人民法院就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那么会受理。如果可以确认效力的,那么人民法院也会进行效力的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是: 1、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之前有效,后面解除,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 2、离婚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无效婚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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