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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释义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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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5: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