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作为,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且向劳动者支付有关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时解除合同,即时需要解除合同,仍要提前30日进行通知。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