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及承担,该办法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案件受理费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