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期间实行道路交通禁行管控: 1、从本通告发布时起,对我区区域内车辆、行人实行禁止通行的交通管控措施,管控期间不允许行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确需通行的行人、车辆一律办理由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控专班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 2、疫情期间,行人和车辆必须持通行证流动通行,严格按通行证所示通行时间、通行路径通行,交通警察将按照通行证所载信息实施管控; 3、通行证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控专班负责发放,发放地点设在区政府1号楼门口,由所在乡镇、城区或单位派专人负责申请办理,不对个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