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 (二)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法证明自己收入但是能证明所属行业的,可以按照行业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按浙江省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 (三)护理费:同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四)营养费:30-50元一天,或由法院酌定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系数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0元每天。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